4年8月1日由海关总署批准,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保税备货模式”,适用于进口,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该模式的重点在于保税、备货和进口。1210保税备货模式,即跨境电商网站可以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再进行网上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就不能出保税中心,但也无须报关,卖不掉的还可直接退回国外。但不允许即买即取(部分试点区域除外),和买家转手再次进行销售。
跨境电商保税“1210”进口主要流程: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互联网交换电子数据。
- 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或注册登记。
-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应到所在地方电子口岸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数据接入手续。
- 设立专用的跨境物流账册;同一仓储企业需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立一本或多本账册,记录商品的进、出、转等情况。
-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网购担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
-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提前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进出区手续,货物一线入区手续和货物二线出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