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不同于一般出口商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运输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
各进出口企业应当标注真实、准确的运输危险等级,错误标注运输危险等级特别是高危低报运输危险等级的出口烟花爆竹,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行为,海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出口检验
1. 危险货物运输标记及产品标志
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
2. 危险货物包装
烟花爆竹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性物质或物品),装箱前须按照国家或国际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包装。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运输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每件毛重不超过30kg。水路、铁路运输和空运产品的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 19270、GB 19359、GB 19433的技术要求。
注:烟花爆竹制品不允许“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运输。
3. 外观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4. 部件
底座、底塞和吊线、引燃装置及其他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安装牢固,不脱落。
5. 结构和材质
产品的结构和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产品及产品燃放时安全可靠。
6. 药种、药量
产品不应使用氯酸盐(烟雾型、摩擦型的过火药、结鞭爆竹中纸引和擦火药头除外,所用氯酸盐仅限氯酸钾,结鞭爆竹中纸引仅限氯酸钾和炭粉配方),微量杂质检出限量为0.1%。
产品不应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镁粉、锆粉、磷(摩擦型除外)等,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玩具类产品及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使用铅化合物,检出限量为0.1%。